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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规定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的服务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及青岛等七个省(市)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现将试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的更新和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改革后,绝大多数进口单位正常进口付汇无须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付汇业务时无须进行联网核查,进口付汇手续将大大简化。

(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后,进口单位应确保付汇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局以企业为主体,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对进口单位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外汇局将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对“一类进口单位”将给予最大限度的付汇便利,对“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将实施严格管理。

(三)为保证改革实施前后进口付汇业务的有效衔接,各进口单位在2010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进口付汇业务,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按原规定到外汇局完成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付汇业务,进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做进口付汇备查处理。

(四)2010年5月1日前已在外汇局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于2010年7月31日前到外汇局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确认书签署后,进口单位自动按新规定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超过规定期限不签署确认书的企业将从名录中撤销。

(五)试点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付汇业务按现行进口付汇核销相关规定办理。

(六)2010年5月1日起,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按试点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试点通知和办法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已在外汇局网站发布,网址:www.safe.gov.cn)。
资讯来源: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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